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人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时间应当是 提前30日。
具体规定如下: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此,合伙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确保合伙企业事务的平稳过渡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有其他约定或特殊情况,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