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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3145万元基金财产 宜华集团、宜华投资共被罚115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5 17:03:00    

近日,广东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挪用基金财产等违法行为,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投资”)责令改正,合计罚款115万元,对有关主管人员警告并罚款。

广东证监局指出,经查明,宜华集团、宜华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第一,宜华集团、宜华投资挪用基金财产。宜华投资作为汕头宜华壹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宜华壹期”)的管理人,将宜华壹期所募资金以股权方式对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文化”)进行投资。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宜华集团作为宜华投资的控股股东,因资金紧张,将宜华壹期投资邦德文化的股权回购款3145万元挪为己用,用于集团业务费、人员工资、餐费等日常经营使用。宜华投资明知宜华集团挪用上述股权回购款,未能确保宜华壹期的基金财产安全,放任3145万元股权回购款被挪用。

第二,宜华投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宜华投资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宜华壹期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准确披露宜华壹期投资邦德文化的退出情况及股权回购款收取情况,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宜华投资在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宜华壹期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宜华壹期投资邦德文化的退出情况及股权回购款收取情况进行了更正披露。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合伙人协议等合同、基金相关报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该局指出,宜华集团和宜华投资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私募条例》等相关规定,时任宜华集团总裁刘某香是对宜华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宜华投资总经理林某是对宜华投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广东证监局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私募条例、私募办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刘某香给予警告,并处18万元罚款。责令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5万元罚款;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罚款。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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