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以来,孩儿他爸不仅不往家里拿钱,我还得倒贴,现在离婚竟说腹中胎儿他不管!”
“腹中胎儿还没出生哪来抚养?更别说你还要和我离婚了。”……
近日,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调解了这样一起涉及胎儿“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件。
起诉离婚
女子高某与男子徐某经人介绍相识成婚,2022年5月,两人有了第一个孩子。2024年8月,高某再次怀孕,2025年3月初,她发现丈夫徐某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长达半年之久。
徐某承认其婚内出轨,妻子高某失望至极,再三考虑之后,她向杏花岭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长子及腹中胎儿均由自己抚养,丈夫徐某承担俩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进行调解
4月21日,高某与徐某来到冯建军工作室。双方落座后,冯建军法官围绕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并开展调解工作。
妻子高某话语中充满了委屈:“老二还在肚子里,我突然收到一个陌生女人发来的暧昧短信,他背着我已经和别的女人一起居住半年多了,而且还不思悔改……”
话音未落,徐某着急打断:“老婆,我已经向你认错了,还发誓今后和她断绝一切来往,况且,你已经怀孕8个多月了,现在要和我离婚,法院也不可能受理!”
听了双方陈述,冯法官缓缓开口:“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互相忠诚是夫妻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由孕期女方即高某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说完,他又补充道:“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诉权,是为了保护孕期妇女的身心权益,但并未剥夺女方的离婚自由。”
出现争议
针对胎儿抚养权争议,冯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6条明确,胎儿在继承、受赠等方面享有准民事权利能力,比如遗产分割时需为胎儿保留份额。但抚养权确实有其特殊性。”
停顿片刻,他接着说道:“抚养权的逻辑起点是‘出生’。出生前,只能谈‘孕期扶助’;出生后,才能论‘抚养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法直接判定胎儿抚养权归属,待孩子出生后,再根据孩子及双方的具体因素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听到这番话,徐某明显放松下来,然而,他的反应被高某看在眼里:“所以他就能借口不管?”
“当然不是。”冯法官及时开口,“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孕期费用分担问题,但从公平原则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角度出发,男方应承担女方孕期必要的产检费、营养费等费用。”
随后,他又对高某解释道:“法律程序有其严谨性,强行主张胎儿抚养权可能超出裁判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孕期胎儿的抚养费,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你可以主张孕期生活扶助,并约定孩子出生后的抚养方案,确保权益衔接。”
在冯法官耐心细致的疏导下,双方最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一是高某与徐某自愿离婚;二是长子由高某抚养,自2025年4月起,徐某按月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是徐某承担高某孕期必要的产检费、营养费等费用,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待其出生后,双方协商解决。
在协议签署时,冯法官特别强调:“婚姻关系解除不意味着亲子责任终止,希望双方以孩子利益为重,未来共同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提醒
调解结束,冯法官表示,婚姻或许会破裂,但对生命的守护永远不应缺位。法律对孕期女方离婚权利的保护,本质是对生命孕育阶段的特殊关怀,体现人文温度;法律对胎儿抚养权的“暂时沉默”,并非忽视生命价值,而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的严谨界定。虽然无法在离婚时对胎儿判定抚养权,但可通过约定孕期扶助、预留出生后抚养方案,确保胎儿出生后的权益无缝对接。
法律或许不能提前拥抱每一个生命,但至少可以为父母点亮一盏责任的灯,让未出生的孩子,在来到世界之前,就感受到制度的温度与人间的善意。
记者 任蕾 太原晚报